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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發表日期:2018-03-15
更新日期:2020-11-18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以臺教社(一)字第1070007441B號令修正發布「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生效。

依據2018年1月26日聯合報新聞報導,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決議修正「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強制規範「一次收取全額學費」的補習班業者得仿照禮券、旅遊業機制,補習班得供相關「履約保證」。所謂履約保證分為金錢與服務類,金錢類的信託專戶、金融機構履約保證,業者得將學費全數存入金融機構,業者提供服務後才能向金融機構提款,不過,多數金融機構的履約保證得有資本額3000萬元的限制,可能僅有大型補習班可採用此模式。中小型補習班則可採用服務類的履約保障,仿照旅遊業的品保機制,補習班可加入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當某補習倒閉後,補習班學員可在6個月內,向加入該聯合連帶保證協定雷同的補習班換取服務,補習班服務除了面授課外,還可有電視、電腦網路等模式。

   消保處表示,補習班應記載不得記載新制最快3月上路,目前補習班品保協會也已經成立,若屆時「一次收取全額費用」的補習班業者仍未提供履約保證,又限期未改善,將可處3萬至50萬元的罰鍰。(以上內容摘要自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6885/29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