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教育部109年3月16日以臺教社(一)字第1090029343B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簡化簽名確認次數及降低短期補習班學生對個人資料保護之疑慮,以利落實執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簽訂書面契約之規定,刪除立約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參考行政院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核定之「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九點付費方式選項三之相關規定,增列消費者得以抗辯短期補習班之事由亦得以對抗資融公司(即納入經濟一體性及抗辯權延伸之概念),以強化短期補習班學員權益之保障;又考量教育部業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臺教社(一)字第一○七○二○九八八三號公告履約保證保險為其他履約保證方式,為期明確,俾利短期補習班學生辨識,爰增列履約保證保險為履約保證機制選擇之一。(修正規定第十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