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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事細則條文增修公告

發表日期:2025-01-09
更新日期:2025-01-09



依據114年1月7日本會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辦事細則第十條內容增修如下所示:

修訂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說明

第 十 條 會員因業務需要其面積變更,應填具異動申請書並檢附新立案證書影本,辦理補繳保障金差額或申請退還聯合基金之差額,但不得申請退還永久基金之差額。

會員未向本會申請異動 致使班名、負責人或班址與本會登記在案之立案班名、負責人或班址不一,本會得不承擔該會員之履約保障相關事宜

第 十 條 會員因業務需要其面積變更,應填具異動申請書並檢附新立案證書影印本,辦理補繳保障金差額或申請退還聯合基金之差額,但不得申請退還永久基金之差額。






會員辦理遷址、變更班名、負責人、增減班舍面積時,應主動辦理異動申請之義務。